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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3月起可出资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http://www.jrj.com  2007年02月02日 10:51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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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界网站2月2日讯 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新规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据外电综合报道,中国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新规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据新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其中,作为主要出资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其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下同)、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等条件。另外,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被进一步调整和适度拓宽,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已被取消,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并加强了监管。根据相关统计显示,中国目前仅有12家金融租赁公司。其中,6家公司或停业整顿或正在重组。只有另外6家在开展租赁业务。而该6家公司去年的新增业务量还不到50亿元。据《上海证券报》引述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施行后,中国银监会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开展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首先选择几家具有申请意愿、实力较强、符合新办法要求的商业银行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除了商业银行,新办法还规定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它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亦可成为主要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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